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绍兴市袍江丁盖盖调味商行送达了《行政惩罚决定书》(绍越市监惩罚〔2025〕593号)。
根据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《浙江省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》第二十第一款第七项以及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,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以下惩罚:1。罚款人平易近币3000元;2。违法所得人平易近币12元。
当事人发卖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-2021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的生姜,违反了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。
按照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要求,本局将上述查验演讲送达至当事人,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抄。经查,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购入6千克的生姜,该批次的生姜除抽检外,正在送达前已售完。


